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鑫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鑫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鑫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2次)、11月、3月(7次)、4月(5次)、5月,經減刑及定刑後(即分別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7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6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上開部分接續執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4年,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44840號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如聲請意旨所示核准假釋等情,有前述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109年9月1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