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醫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醫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醫院住院同意書無效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醫字第39號原告 吳世強 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被告 劉貞柏
徐子靈 吳郁芯 蔣立德 邱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醫院住院同意書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16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所陳報之地址,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依據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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