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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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22號上訴人 臧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5,6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及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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