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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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29號原告乙○○
甲○○被告丙○○上列被告丙○○因本院94年度易字第923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秋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