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全擂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吳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丁○○住台北市○○區○○路○段○○○巷○○號7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原名: 吳昔賢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甲○○(原名:吳昔賢)住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告丁○○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301巷18號7樓之1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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