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5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劉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5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1月30日上午9時2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0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泰德
  書 記 官 林國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2月1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提款或轉帳循環使用,並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8.25%、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若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自98年1月
1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 伊如 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
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及交易
記錄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國龍
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合計2,2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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