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9號原告鵬程萬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慶瑞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己○○被告辛○○
1被告惠眾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鵬程萬里大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記載,應更正為「鵬程萬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不服,請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書記官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