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73號聲請人 吳叔芳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尚文┌─────────────────────────────────────────────────────┐│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7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吳叔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300,000元│UA0000000│102年12月15日││││限公司士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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