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五四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乙○○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查報被告乙○○印尼住址。
二、起訴狀印尼文譯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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