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0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08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龔盟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