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74號債權人陸軍專科學校代表人 童光復 訴訟代理人 馬如欣 債務人 洪政傑
洪文彩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自101年9月6日施行後尚未執行終結,且本件應執行債務人洪政傑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臺北市○○區○○○路○段○○○號,又債務人洪政傑與債務人洪文彩為不真正連帶債務,依前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戴見草
法官簡慧娟法官孫國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書記官宋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