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5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周宏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天堂鳥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碩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君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利息不得機動計息,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