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7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4
被 告 甲○○
1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