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簡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豐簡字第75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昇寶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4
被   告 甲○○
            1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01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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