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聖欽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貳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玖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仟貳佰肆拾貳元,折合新臺幣玖仟柒佰貳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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