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趙崇彬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8┌──────────────────────────────────────────────────┐│股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不定額股│壹│玖萬壹仟││││││││捌佰伍拾││├─┼───────────────┼──────────────┼────┼───┼────┼───┤│2│普鍍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不定額股│壹│陸仟零伍││││││││拾捌││├─┼───────────────┼──────────────┼────┼───┼────┼───┤│3│普鍍股份有限公司│九0─NX─00000五│不定額股│壹│壹拾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