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號
原告華達電器實業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建隆 送達代收人 閻冀民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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