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苗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苗簡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戊○○
甲○○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十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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