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5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芳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芳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芳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8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受刑人目前在監執行中,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5月、以99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故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無疑。而受刑人於99年9月3日入監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358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年12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9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5月24日等節,有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則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思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宋瑋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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