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1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和勳
蕭漢上一人選任辯護人王國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57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上開被告徐和勳、蕭漢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羅婉怡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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