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8號原告 陳光明
余璧安 余璧君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原告 余巧綺 原告與被告 劉開璽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其中原告陳光明、余璧安、余璧君部分,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以111年度救字第6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在案。至原告余巧綺部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余巧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瑩萍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1陳光明1,200,000元12,880元2余璧安1,295,400元13,870元3余璧君1,298,797元13,870元4余巧綺1,200,000元12,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