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11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嚴文裕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宜蘭監理站民國101年3月1日宜監字第裁43-Q00000000號裁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嚴文裕於民國101年2月29日20時42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鎮○○路○段○○○號(舉發單及裁決書均誤載為民族路61號)前,遇警攔檢並對之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0.28毫克,已超過規定標準(每公升
0.25毫克),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警員開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
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略以:當日異議人晚間與同事在羅東鎮農會旁「滿球數小吃」歡聚,晚間8時許欲離去時,警方巡邏車紅線臨停,1警員與1替代役下車巡簽,1警員留守車內,巡邏車與異議人之車輛僅相距10公尺,異議人豈會笨到自投羅網,實因現場燈光昏暗,車流不斷,巡邏員警並未設置攔檢警示燈號,亦未攔檢任何車輛,異議人始會順著車流通過,豈料在駕駛座員警竟罔顧駕駛人安危與後車追撞危險,突然推開駕駛座車門跳出徒手攔車(未拿任何警示棒),若異議人剎車不及,早成衝撞傷亡責任誰負?員警為趕赴下1巡邏點,誘騙異議人「看你臉色精神不錯,酒測應該沒有問題,吹吹看再說」,雖有給礦泉水,惟喝不到3分之1,即要求異議人做酒測,當酒測螢幕顯示0.27時,2名員警楞了一下,並未立刻列印,將儀器放在後車廂上,突有員警欣喜喊出「跳上去了」並列印,列印值竟然可跳為0.28,儀器經震動數值竟然可亂跳,顯見儀器有問題,當下異議人不懂「跳上去了」含意為何,員警告知「0.27屬容許誤差,我必須放你走,0.28歹勢,開單吊車」,因異議人合理懷疑儀器精度,當場要求再加測1次取平均值,然遭員警拒絕,罔顧民眾權益,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不得駕車;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異議人於101年2月29日20時42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宜蘭縣○○鎮○○路○段○○○號前,遇警攔檢並對之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此為異議人所不否認,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異議人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據證人即查獲之員警 夏基章 於本院調查時證述:當天對異
議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時伊有在場,當時有使用2台攝影機,1台是伊自己私人所有的口香糖機,是當作輔助的,另1台是公家的攝影機,是由替代役在操作,本來是應該會有聲音,可能是替代役操作不當,所以聲音才沒有錄進去,當天酒測儀器是正常的,酒測儀器吹完以後,從0.00開始一直慢慢的往上跳,到酒測值最高的位置,機器的數字才會停止並列印出來,它是自動列印的,對異議人實施酒測前有依法給異議人喝礦泉水,當時是伊去簽巡邏箱,同仁在巡邏車旁邊警戒,伊簽完巡邏箱回來時,伊的同事已經攔下異議人,伊的同事說異議人有疑似喝酒駕車的情形,所以要對異議人實施酒測,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有合理懷疑該人有犯罪情事時,員警可以合法欄檢,當時巡邏車的警示燈在巡邏時都是開著的等語(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37頁)。
⒉經本院勘驗當日之攝影光碟,內容為「檔案名稱TICT00
70。異議人:上司升官呴..3月1號升官(異議人轉身向警車停放位置走去、持錄影機之員警【以下稱員警二】亦隨同異議人往警車所在位置移動。)。無法辨識之發話者:歹勢歹勢(台語)。員警一: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等一下,我倒車一下(原站在警車後車廂旁之員警【以下稱員警一】,走至警車駕駛座側拉開車門進入車中後,警車緩緩後退)。異議人:喔好…不好意思,不好意思。員警一:(員警從駕駛座側走出,關上警車車門,走至警車車後廂旁)先生、你來一下(向異議人招手示意)。你喝多久了?異議人:呃…下班到現在了(異議人走至員警一身旁)。員警一:下班、幾點下班?異議人:呃,5點下班。員警一:對、然後喝酒、喝完、喝完酒的時候到現在時間?異議人:喝酒…員警一:喝完、對、喝完(員警打開手邊的黑色長方形袋子)。異議人:剛剛喝完、在「滿球數」喝的而已啊。員警一:對、喝完到現在多久?差不多多少時間?異議人:就剛喝完而已啊!沒有幾分鐘啊!員警一:我給你、再給你15分鐘好不好?異議人:沒關係啊、我跟你講,我…員警一:你先漱口。異議人:我知道啦、我是跟你講白的說、呴公務人員也…是讓你們知道說,該讓你們開就讓你們開啦呴,我也知道不應該這樣子啦。員警一:現在時間呴、8點41啦呴。(員警看手錶)異議人:嗯。員警一:(員警看手錶)給你15分鐘(畫面顯示6時34分29秒,1名替代役男持手持式攝影機站在異議人及員警身旁錄影)。無法辨識之發話者:歹勢呴。異議人:不會啦,你要過就過啦。(異議人不在錄影畫面範圍內,員警一將手上拿著的方形紙片狀物品置於警車後箱蓋上,隨後面向替代役男說「行照、行照在哪裡?」,替代役男隨即拉開警車後座車門進入警車內)員警二:你有駕照嗎?沒有駕照嗎?異議人:有啊(員警一將1方形紙片狀物品交給異議人)。員警二:嘿、駕照、駕照看一下。員警一:這邊、這邊啦(員警一指示異議人移動位置)。員警二:你這身分證、你這證件拿來我看一下。異議人:不是、那我…員警二:…來這邊、你來這邊、好,有無?你有無駕照?(台語)異議人:有有有(異議人低頭翻找物品),沒有駕照怎麼可以?員警一:下班是幾點、5點下班嘿?異議人:對啊。員警一:5點下班喝到現在喔?異議人:你等一下喔、我拿一下(異議人取下眼鏡復戴上)。員警二:這是機車的。異議人:這機車的喔?員警
二:對。異議人:放到不知道哪去。沒有啦、平常都、平常都優良(兩個字無法辨識)駕駛。員警一:你剛說你喝酒、5點下班、然後喝到現在、喝、整3個小時喔?異議人:嗯。員警一:喝什麼酒?異議人:啤酒、啤酒。員警
一:啤酒?異議人:嘿。我只會喝啤酒。員警一:那你喝完、喝很多囉?異議人:嗄?員警一:喝很多?異議人:沒有喝很多(轉身指身後某處),他們…。員警二:來啦、你漱口一下(異議人將礦泉水瓶就口)。員警一:你5點、5點半下班、現在已經8點了、8點40了,喝了2、
3個小時了。異議人:沒有錯、啊你又…長官升官、明天升官、(笑聲)。員警一:長官升官、你可以叫計程車啊、對不對?異議人:嘿啊,對啦,但是我們、我就住在這南興路這邊啊。員警一:是沒有錯、我就是看到你開車不是很穩,所以我才攔你的,你知道呴?異議人:我知道我知道我知道、嘿(異議人再次將礦泉水瓶就口飲用、漱口並重複數次,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6:36:54可見礦泉水瓶內剩下不到一半的礦泉水)。員警二:有啦、有駕照啦!異議人:這個改嘛,他們升官的長官說到這邊來唱個歌什麼的。員警二:你喝了多少?員警一:大概這樣、幾瓶這樣?1個人這樣子。異議人:大概2瓶、2、3瓶吧!員警一:2、3瓶喝2個小時多勒。異議人:啊、那個都是邊聊天邊唱歌啊。員警二:不用、來測看看、來測看看、嘿啦?(台語)異議人:對啦、嘿啦。員警一:測一下。員警二:呴?異議人:嗯。員警二:測看看啦呴?最好不要開車啦、喝酒就不要開車啦,現在公務人員我們也沒辦法幫你的忙了,你要是通過測試就是過了,要是沒辦法通過、該開單的還是要開單、呴?(異議人持續將礦泉水瓶就口飲用、漱口)員警一:跟你講、吹這個就像吹氣球一樣這樣、不要、不要吐掉喔!你看、你看不要這樣。(異議人嗆咳)(吸氣聲)不要這樣,漏風,你這樣會累積在裡面,對你比較不好,再1次這樣有沒有?要含住、含住這樣、(吹氣聲)吹。員警二:跟你說「停」你就停止。呴、來你吹、吹看看、呴。員警一:過來一點(異議人離開錄影畫面範圍)。異議人:好、怎麼做?員警二:就像吹氣球一樣(台語)。員警一:氣球、氣球這樣、這樣、不要漏風、不要這樣漏風、直接把氣灌在裡面。異議人:好好好、OK(異議人移近吹氣管)。員警一:好、吹(異議人對吹氣管吹氣,錄影畫面顯示時間:06:38:37)。
員警一:好、就這樣。(儀器聲)異議人:我們時間拖的很長,我們是沒有喝那種很烈的,是喝啤酒,加減喝。員警一:(員警一低頭注視手持之酒精測定儀器,異議人站在一旁觀看)呴、超過1點、01(員警以右手食指指酒測儀器後,比出1的手勢)。異議人:超過1點,對啦。員警二:要開單喔?員警一:(點頭)要開單。員警二:嗯、要開單啦!異議人:沒有啦,看可不可以不要啦!員警
一:沒有啦、這要開、這公文是要給人抽查的(員警一略轉身)拍一下這裡、拍一下(替代役男將手持式攝影機移近酒精測定儀之顯示螢幕)、0.28、酒測值0.28(員警將酒精測定儀放在警車後箱蓋上,開始列印酒精測定紀錄表)。異議人:因為是啤酒、應該是喝了、時間拖的很久、我知道是說。(員警一翻動置於警車後車廂廂蓋上黑色方形袋子後,打開駕駛座側後座車門進入車中,員警二手持監視錄影機移動位置,畫面中可見後車廂蓋上置有一礦泉水瓶,其內尚有4分之1的礦泉水,員警二再次移動手持式監視錄影機,員警一再次回到監視錄影畫面範圍內)0.28要罰多少?員警二:剛可以罰、罰比較少、你那個超過一點點,嘿。員警一:超過0.01,27的話、其實標準是0.25。員警二:嘿,剛剛如果你是0.27的話我們是不會給你開,啊問題0.28的話一定要開單。異議人:呴、呴、對啊、你們也、你們比較好有一個交代。員警一:0.25是標準值、如果27plus(員警一揮動食指)、可是28你超過0.01。員警二:嘿、沒辦法,你標準mi-plus啊,我們就沒有辦法了。員警一:差一點啦!員警二:剛剛0.27我們就讓你離開了,啊沒辦法因為0.28我們一定要開單。異議人:好啦、好啦,這也不能為難你們。員警二:呴、這樣也沒有辦法啦。異議人:沒有啦!就像長官你說的,影印出來你若不開,換你們留級啊,我公務人員我知道啦、大家互相尊重、我也要尊重一下你們。員警二:對啊、之前、礁溪、礁溪一個所長就是因為把人放掉,後來就丟了工作,他也是你們羅東人,你知道吧?異議人:呴、呴。(員警二移動手持式監視錄影機,員警一將酒測相關工具收入箱子後再放入黑色袋子中,隨後開啟駕駛座側後座車門將黑色袋子放入車內)員警二:(咳嗽聲)(員警二拿起列印出來的酒精測定紀錄表)這個有簽名嗎?員警一:好了…員警二:這個…蓋一蓋(員警一拿出印章在酒精測定紀錄表的上下聯上蓋章)。員警二:地點勒?員警一:地點、這個、羅東鎮農會…這個、純精路、羅東鎮農會…。員警二:寫一下、看一下…(咳嗽聲)。員警一:一段、
109號…。員警二:一段、109號、純精路一段啦、109號…(員警二移動手持式監視錄影機位置,員警一低頭書寫文件,異議人則站在員警一身旁觀看,並持續飲用礦泉水)。員警二: 阿雄 、你叫那個酒駕移置,在羅東鎮農會這裡、一段、嘿、一段、純精路一段109號、嘿、喔、酒測值0.28啦!28、嘿、0、嘿(員警二拿起異議人之駕照查看)。員警一:(收妥酒精測定紀錄表單後,將罰單本拿出攤開準備書寫)你的保險卡那些都有帶嗎?看一下。有帶保險卡嗎?異議人:保險卡…我放在車上的樣子。員警二:(打開警車後座車門進入警車中,隨後拿取一方形儀器走出)你、車是誰的?車是你的還是誰的?異議人:車是我的。本人的。嘿。員警二:(將資料輸入手中所持儀器)你車地址、你地址跟駕照的不同、你那民族路。異議人:地址、民族路61號是我戶籍地、嘿。員警二:61號?異議人:嘿。戶籍是設在那邊、嘿對。員警二:車籍、啊他駕照、駕籍是在那裡、啊車籍是在這邊、他本人的。異議人:本人的、那個那個。員警一:那個是駕籍、這是車籍。異議人:對對對、61號那是戶籍在那邊。(員警一持續書寫罰單)喔、那個是到0.27嘿歐?(笑)員警二:
嘿、你這差0.01。異議人:0.01?員警二:這沒辦法、我一定要給你開單。(台語)異議人:對啦。員警二:這都、這都劃下去了。異議人:我知道啦…我都不知道、不然就更慢一點,多喝一些(笑),茶水多喝了一些,就…員警二:水不就整罐都讓你喝了。異議人:沒有啦、我剛只喝了半罐而已。員警二:那是一整罐的。異議人:嘿。員警二:這跟那個水、啊、沒有什麼差啦!異議人:因為我是說、我知道啦、因為我沒有喝醉、時間也已經拖了很長了,是說他們說要一起唱歌。異議人:喔,它是0.25,Pl
us、minus。員警二:所以剛如果沒有跳上去28,我們就讓你走了,啊沒有辦法,跳上去了就沒有辦法(警笛聲)。異議人:沒有啦這也是對啦,就像你講的、大家都公務人員對你們也要有一個交代,上去…(警笛聲、行車聲)。異議人:啊、那個、行為能力測驗沒什麼意義喔?員警
二:嗄?異議人:那個不是有的說、喝了多少、要求行為能力測驗那個。員警二:那個是要送法院(的情形)。異議人:喔、是送法院的可以這樣處理?員警二:嘿,啊、這不用、你這個不用、這開一開罰單而已。異議人:呴員警二:嘿、你要送法院的、晚上都要住在那邊。異議人:扣車扣人喔?員警二:嘿啊。異議人:喔(笑)。員警二:那個是人晚上要在分駐所,要關一個晚上。異議人:先關1晚再說就對了?員警二:啊隔天早上送去法院。員警
二:現在抓的這麼緊,啊你自己怎麼不叫別人載還是怎麼樣?異議人:沒有啦,不是啦,我知道說、我的車、我就在蘭義街( 音同 )這旁邊而已。員警二:我是不知道啦!說。異議人:蘭義街(音同)。員警二:我不是、我不是這個地方的人,呴、有啦。異議人:蘭義街轉過去就到了。員警一:0.28、這樣0.03嘿喔?員警二:對、對對對。
異議人:啊你不是說、啊有、有Plus?員警二:沒有、那是…合格就讓你是這樣,不用加上去,超過的話就要照算。異議人:超過就用0.25算就對了?就好像說你超速一樣。員警二:對對對對、對對對對,超速他定在70,啊你本來60而已,啊你71、這樣就超過11。異議人:嘿啊、嘿、呴、就11不是1。員警二:嘿、對對對、不是不是。異議人:對啊就像算我這個。員警二:嘿,我們就是都有放寬,啊就沒有辦法、對對對、超載也是一樣啊,超載也是同樣這樣啊!異議人:對、對啦…(數句遭員警聲音遮蓋),0.03是多少錢?員警二:嗄?異議人:0.03多少錢?員警二:可能1萬多塊吧!?好像是2萬多塊吧?我忘記了,不知道、那是監理站在罰的。異議人:喔、監理站罰的,去、到時候去哪裡繳錢?員警二:沒有、要去監理站、到監理站繳。(對講機聲音響起)回答、保安大隊九回答。員警一:來這邊請你簽名(員警一將筆遞給異議人並請異議人在罰單上簽名)。對講機聲:請問一下那個取締的車牌號碼?(以下員警製作罰單的過程略過)。勘驗檔案名稱M2U00072。㈠錄影畫面播放時間0分0秒至0分43秒畫面開始,本錄影檔案為僅有畫面而無聲音之錄影檔案,時為夜間,異議人立於警車後方左手持罐裝礦泉水瓶與員警談話並不時將礦泉水瓶就口飲用及漱口,異議人身旁左右各站有1名身著制服之值勤員警,異議人左側身旁之員警年紀稍長、蓄銀灰色短髮(承上述勘驗結果,以下稱員警二),異議人右側身旁之員警,戴眼鏡、蓄黑短髮,打開警車後箱蓋上銀色方形置物箱,隨後即轉身面對異議人,抬起左手以右手調整左手腕上之黑色手錶(以下稱員警一)並趨前予異議人觀看,是時異議人仍不停將礦泉水瓶就口飲用及漱口。員警一手持1貼有相片之方形紙片狀物品轉身面向警車後箱蓋上之銀色置物箱,並將該紙片狀物品置於警車後箱蓋上銀色置物箱旁,隨即轉頭面向本件錄影儀器使用者,錄影畫面隨即向右轉動短暫離開異議人及2名員警至警車副駕駛座後方座位處,隨後,副駕駛座側後座車門關閉,錄影畫面返回異議人及2名員警所在方向。㈡錄影畫面播放時間0分43秒至3分30秒,異議人不停翻找衣物之口袋似找尋某物,錄影畫面播放時間0分57秒時員警一手指錄影畫面右側方向,促請異議人移動位置。異議人隨即向警車右側後方移動站在警車右後方之空地上,站在員警二身前翻找證件夾內之證件,隨後並將1證件交予員警二。員警二隨即將證件置於左手手持之電子儀器上,並以右手之觸控筆操作、輸入該儀器,異議人則低頭整理證件夾內物品。錄影畫面播放時間1分37秒時,員警一與異議人對話,異議人再將另一張證件交給員警二並拿回之前交給員警二之證件,並持續與員警一談話。錄影畫面播放時間1分37秒時,異議人以手指向錄影畫面右側,員警二則以手指向錄影畫面左側方向,員警一再將瓶裝礦泉水交予異議人飲用及漱口,3人仍持續談話。錄影畫面播放時間2分24秒,員警二將證件交給員警一,右手仍持續以觸控筆操作、輸入手中儀器。過程中3人不時交談,異議人則不停重複將礦泉水瓶就口飲用、漱口之動作。錄影畫面播放時間2分50秒畫面靜止時,礦泉水瓶剩下約
5分之2之礦泉水,之後異議人仍不停飲用礦泉水及漱口。㈢錄影畫面播放時間3分30秒至5分20秒,員警一轉身拿出1白色吸管狀物品並展示予異議人觀看,異議人則持續飲用礦泉水,此時瓶中僅剩下約3分之1之水量。錄影畫面播放時間3分48秒員警一注視異議人並以左手持酒精測定儀,右手食指及中指比向其口部位置,口部開闔,隨後做出一個吹氣的動作。錄影畫面播放時間4分6秒,員警一以右手招手促請異議人趨前,異議人走近員警一身旁,員警一持續向異議人說明如何酒測。錄影畫面播放時間
4分19秒,員警一以雙手持酒精測定儀予異議人吹氣酒測,錄影畫面播放時間4分21秒,酒測結束。員警一以雙手持酒精測定儀與異議人一同觀察酒精測定儀上螢幕數據變化。錄影畫面播放時間4分57秒,員警以右手指向酒精測定儀之顯示螢幕,並以手指比出1的手勢,異議人隨即趨前查看。錄影畫面播放時間5分6秒,員警一將酒精測定儀置於警車後箱蓋上,揮動手勢持續與異議人交談,隨後並向後招手示意,錄影畫面前進貼近酒精測定儀器之螢幕,螢幕顯示「0.28毫升/公升」字樣,員警一隨後再將酒精測定儀器放置於警車後箱蓋上。㈣錄影畫面播放時間5分20秒至9分46秒,員警一以左手輕拉列印出來之酒精測定紀錄表單,異議人及員警2人站在警車車尾後方等待酒精測定紀錄表單列印,3人並不時交談。錄影畫面播放時間7分23秒時,員警一請異議人在酒精測定紀錄表單上簽名,異議人遂於酒精測定紀錄表單上簽名。隨後員警一將酒精測定紀錄表單交予員警二,員警二上下查看表單內容後,員警一自左側胸口口袋中取出1個長方形印章在酒精測定紀錄表單上下2處各蓋了1個章並簽名。錄影畫面播放時間9分44秒,員警一將酒精測定紀錄表單放在左側褲子口袋中(酒測部分結束)」,亦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34頁)。
⒊按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
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及勘驗結果可知,當日員警係於執行勤務時,適遇異議人駕駛上揭車輛行經該處,因見異議人駕駛車輛有異常之情形,已有相當理由認異議人有易生危害之不安全酒後駕車行為,遂攔停盤查,故對之實施酒精濃度檢測,尚無違法及不當之處。
⒋證人夏基章雖係本件舉發員警,惟其到庭所陳述之上開舉
發及目擊經過,經查尚無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之處,且與證人夏基章所提出之現場攝影光碟內容相符,遍查本件卷存證據資料,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上開證人夏基章前揭所述係虛偽不實,亦無足可顯信上開證人夏基章陳述不可採信之品性證據或前科證據存在,自不得僅因證人夏基章為本件開單舉發異議人之員警,即遽予否認其證述之可信性,況證人夏基章與異議人間素昧平生,並無仇隙嫌怨,而警員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懲處責任之監督,且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性,從而,證人夏基章於本院調查時所結證前情,應具有相當之可信度;再者,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員警於實施酒測之過程中,有提供礦泉水供異議人飲用,而員警實施酒測,係由異議人對酒測儀器呼氣後,待機器跑出數值,員警再告知異議人,並無異議人上開所指情事,是異議人上開所辯,自與事實不合;又本件員警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器號:060642D),業於100年3月16日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且本件案發時尚未逾越檢定後1年之有效期間,而酒精濃度測試單上顯示之案號為183,尚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1,000次以內,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2份及酒測單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0頁至第41頁),是本件舉發時所使用之呼氣酒精測試器係經檢定合格之儀器,當無疑義。
⒌另每人酒精濃度會隨時間及個人體質產生不同反應,須以
呼氣酒精測試儀器之檢測值為準,是警察依據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完成檢測後,不論有無超過標準,不再實施2次檢測,本件員警既於101年2月29日晚間8時42分許對異議人實施呼氣酒精濃度檢測,並由異議人於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確認單上簽名確認在案,自無再次施以酒精濃度檢測之理,是異議人質疑警方未給予2次酒測機會云云,當非可採。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駕駛上開車輛,於上揭時地,經警舉發「酒後駕車(酒測值0.28mg/l)」之違規事實,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
1項第2款之規定,裁處罰鍰19,500元,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書毓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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