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45號原告 柳秀琴 被告 莊子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