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政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林文政因犯竊盜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