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壢簡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壢簡字第189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慧菁具保人張玉鈴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壢簡字第189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茲裁定如下:
主文張玉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古慧菁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張玉鈴為被告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送達回證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拘票、拘提回函及司法警察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