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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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32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3217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號(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