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5號原告 黃鴻文 被告 譚傳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潔法官黃淑美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1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