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4號上訴人 石怡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以嫻 間因107年度訴字第36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5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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