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柳新發 被告 虞德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基交簡字第83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