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王俊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懿德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陸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