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6號
原 告 丙○○
乙○○
丁○○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