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3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間因訴訟救助事件,不服民國98年9月21日本院98年度聲字第8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