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227號上訴人鑫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太陽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行準備程序。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認有再調查證據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李寶堂法官黃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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