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383號聲請人 王志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志堅 已於民國(下同)99年
4月20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於105年3月收到新店簡易庭通知書知悉為被繼承人王志堅之繼承人,因各自成家並無往來,且不知訊息,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王志堅係於99年4月20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本件聲請人固具狀表示係於10
5年3月間知悉為繼承人,惟查,本件被繼承人王志堅之第一順位繼承人 王瑜 等人業於99年5月31日以南港福德郵局第51號存證信函將拋棄繼承之事通知聲請人,此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繼字第706號卷宗查閱無訛。另本院於105年7月4日詢問聲請人:「(問:被繼承人王志堅之子女拋棄繼承時有寄存證現函通知書給你們,有無收到?聲請人搖頭。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之妻 王秀華 答:我們與王志堅的子女都沒有來往,我想起來了,之前是有收到這封存證信函,聲請人有一名同學再當律師,聲請人的同學跟聲請人說:「跟你有什麼關係,不用管他,你弟弟是你弟弟」。(提示99年度司繼字第706號卷第18頁拋棄繼承通知書收據,並問:是否是你簽名?)聲請人閱覽後點頭」(見本院105年7月4日訊問筆錄)。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係於99年間收到前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通知後,即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前順位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惟聲請人遲至105年3月21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為憑,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