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七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三○五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三)證據: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影本各一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彭全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