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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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6號原告 吳政儒 被告 張生酩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0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王凱平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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