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7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字第7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字第71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東錕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上代表人 李忠台 (處長)住同上上列原告即上訴人因與被告即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7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本院民國110年2月18日之109年度交字第71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110年3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0年3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寄存送達經領取之資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300元。
書記官林楷勳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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