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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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1號原告 周定燕 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聲請對被告 吳淑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裁判費36,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1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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