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037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演義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民國86年度及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之清償,債務清償期約定為依債權人通知之限繳日期,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演義公共關係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限繳日期91年11月2日仍未清償,尚欠稅款1,109,680元,依約定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僅於1,100,000元之範圍請求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擔保同意函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行政執行案件移送書影本、稅額繳款書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稽徵所公告影本各3件為證。
三、依相對人乙○○於97年9月29日所提出之異議狀,陳稱擔保金額有誤,需與國稅局重新核實,以便清償云云。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相對人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若先前已補正者,可免提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037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鎮○○○段│1530-1│田│2532.00│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