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2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7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1月2日│97年3月7日下午5時許為││││警查獲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341號│97年度毒偵字第207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683號│97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97年7月21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683號│97年度壢簡字第1788號││決├─────┼───────────┼───────────┤││確定日期│97年5月5日│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