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87號聲請人即被告前妻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告甲○○之前妻,有戶籍謄本可參,被告所犯之竊盜案件係初犯,且非重罪,被告並不知被通緝,不是故意逃亡,被告自小即父母雙亡,養母年事已高,仍需負擔中經濟,扶養將入伍之小孩,被告是家中主要經濟來源,且被告育有一子,因見父親遭警察帶走,而高燒不退,為此爰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被告之前妻,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並非得未被告聲請具保之人,其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侯明正
法官陳振謙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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