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8592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李映萱 債務人 曾俊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台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台幣柒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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