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9號原告臺北縣淡水鎮公所法定代理人癸○○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被告丁○○
乙○○丙○○甲○○戊○○辛○○己○○壬○○庚○○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肆仟肆佰元(30+12+66=108平方公尺,10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6,800元=3,97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肆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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