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甲○○
丙○○被告台北縣淡水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柒萬元(即本院96年度執字第48848號現公告應買之總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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