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9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執字第3952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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