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75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李芳明 債務人 林文欽 債務人 曾鳳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一)新台幣壹佰肆拾貳萬伍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二)新台幣肆拾叁萬叁仟玖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