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4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48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482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劉芳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芳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Visa。債務人至99年6月19日止累計437,505元正未給付,其中221,287元為消費款;212,61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芳晴於94年5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94年5月20日起至101年5月20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99年6月19日止累計446,976元正未給付,其中292,558元為本金;121,310元為利息;33,10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9年6月23日
書記官童秉三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48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劉芳晴│99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1287││││算之利息。│││元│││││├──┼───┼─────┼──────┼──────┼───────┤│2│新臺幣│劉芳晴│99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292558││││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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