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78號原告瑋融豪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國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廣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兆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30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4萬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
書記官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