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書記官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