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2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7號原告 吳思賢 被告基隆市政府代表人 林右昌 (市長)訴訟代理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件前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裁定「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7號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因該刑事訴訟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後,未經提起上訴而於110年4月10日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該院函覆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李明益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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