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54號原告 許章愿 被告 童文輝
黃相偉 鄭富瓏 上列被告童文輝、黃相偉因被訴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724號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童文輝、黃相偉及其所認人頭帳戶申請人鄭富瓏為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汶潔